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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邮政快递业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1-04    来源: 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一、吉林省中通吉快递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行政执法机关:长春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2月14日,长春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吉林省中通吉快递有限公司进行事故调查时,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人车分流标志标线褪色、老化现象,人车分流隔离桩破损严重,隔离装置与2021年专项验收时情况不符等情况。2月15日,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事实存在。长春市邮政管理局于2月21日进行立案,2月16日向该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案件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第九十九条 第三项之规定,长春市邮政管理局于3月4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二、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汇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行政执法机关:上饶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1月,上饶市邮政管理局在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责的谈心谈话工作后,对铅山县汇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百世快递在铅山县的加盟商,以下简称“铅山百世”)进行了检查,发现张某某作为铅山百世的主要负责人,对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缺乏认识,且铅山百世无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方面的履职材料。张某某现场承认其作为铅山百世的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根据现场笔录、张某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铅山百世存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事实。

  案件处理结果:铅山百世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上饶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对铅山百世处以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三、福建省龙岩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未核对寄件人身份信息案

  行政执法机关:龙岩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龙岩市邮政管理局收到某部门移送顺丰品牌快递企业案件线索后,对龙岩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新罗龙腾北路营业点进行了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经查,该网点快递员韩某某在2021年11月23日,营业员黄某某在2021年12月10日收寄快件时对收寄物未逐件验视,未核对寄件人身份信息,造成易制毒化学品进入寄递渠道。龙岩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存在未核对寄件人身份信息,对收寄物未逐件验视,造成易制毒化学品进入寄递渠道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案件处理结果:龙岩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未核对寄件人身份信息,对收寄物未逐件验视,造成易制毒化学品进入寄递渠道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处罚款叁万叁仟元整。

  四、广东省广州增城得泽物流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案

  行政执法机关:广州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5月31日,根据有关线索,申通快递处理场所发生一名员工被快件处理流水线拖拽的事件。经核查,涉案的申通快递公司为广州增城得泽物流有限公司。5月31日,广州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增城得泽物流有限公司的增城快件转运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抽查2022年5月28日视频监控,显示一名女员工越过护栏,向流水线对面的同事递手电筒时,围裙被流水线拖拽,致该员工受伤住院;现场检查发现事发流水线与护栏之间距离约40厘米,工作台有投递不规则大件快递敞口,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对该公司增城快件转运中心负责人刘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确认该公司快件处理流水线设计、安装和使用存在安全漏洞。

  案件处理结果:广州增城得泽物流有限公司的快件处理流水线设计、安装和使用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广州市邮政管理局责令广州增城得泽物流有限公司7天内完成整改,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五、黑龙江骥通快递有限公司望奎营业部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行政执法机关:绥化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5月27日,绥化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骥通快递有限公司望奎营业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2名新聘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中一名新聘用员工陈某某表示自4月份聘至该企业以来,从未参加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与该公司经理任某某询问核实,该企业确未对新聘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根据现场笔录、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培训资料照片等证据证明,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属实。

  案件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于该企业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绥化市邮政管理局责令黑龙江骥通快递有限公司望奎营业部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六、西藏极速兔供应链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行政执法机关:阿里地区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阿里地区邮政管理局经查发现西藏极速兔供应链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案件处理结果:2022年08月08日,阿里地区邮政管理局就西藏极速兔供应链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5000元,并要求当事企业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和台账。

  七、日喀则万万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案

  行政执法机关:日喀则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日喀则市邮政管理局经查发现日喀则万万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案件处理结果:2022年04月25日,日喀则市邮政管理局就日喀则万万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600元,并责令当事企业立即改正并上报整改报告。

  


原文链接:http://xz.spb.gov.cn/xzyzglj/c100065/c100067/202311/a4f9a8c89c6943f8aba50cb2a11aa5d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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