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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邮政快递业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1-04    来源: 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一、鹭申通快递(福州)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案

  行政执法主体:福州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4月21日,福州市邮政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前往闽侯县榕洲路16-7号的闽侯员工公寓驿站进行检查,通过安易递实名监管系统和快递到家实名监管系统对现场存放的快件进行实名制稽查,发现有3件快件面单寄件人信息与系统登记的寄件人信息不符,存在未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实名收寄信息的问题。经进一步调查,该3件快件均为鹭申通快递(福州)有限公司委托该驿站快递员收寄。

  案件处理结果:鹭申通快递(福州)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实名收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福州市邮政管理局依据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款5000元;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辉处罚款1000元;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杨某婷处罚款1000元。

  法律法规依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寄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或者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

  二、漳州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案

  行政执法主体:漳州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4月28日,漳州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漳州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处理场所分拣设备部分传送装置上的轮轴、齿轮未安装保护罩,部分传送装置连接处未安装隔离保护设备,不符合邮政行业标准《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的要求。经过调查核实,漳州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处理结果:漳州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漳州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7000元。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6.6.2“处理场所应在分拣设备以及其他作业设备附近,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牌。分拣设备的动力部件,以及滚轴、滑轮等传动部件应安装隔离保护设备,跨越处应设置带护栏的人行跨梯。”

  三、莆田市诚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未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快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案

  行政执法主体:莆田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5月15日,莆田市邮政业安全中心通过视频巡查系统发现莆田市诚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分拨中心安检人员在快件过机安检时脱岗的问题。2023年5月17日,莆田市邮政管理局依法对莆田市诚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涉嫌未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快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进行调查。经询问当事企业及相关负责人,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图像等,确认莆田市诚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分拨中心在2023年5月7日当日对快件进行过机安检时,安检人员脱离工作岗位,存在未对快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问题。

  案件处理结果:莆田市诚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安检员脱岗未对快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违反《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邮政管理局依据《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法律法规依据:《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快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快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昌都市中韵快递有限公司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案

  行政执法主体:昌都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昌都市邮政管理局经调查,认定昌都市中韵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通快递达因卡店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的事实。 经过调查取证:①现场执法检查照片2张;②运单号为73198121651674,未验视收件包裹“揽件详情”1张;③运单号为73198163980696,未让客户出示身份证进行查验“揽件详情”1张;④《中通快递达因卡店员工张小花在岗期间收寄包裹未验证身份统计表》1份,未查验客户身份40件并附视频,证明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⑤《中通快递达因卡店员工张小花在岗期间收寄包裹未开箱验视统计表》1份,未开箱验视4件并附视频,证明未依照规定验视;⑥《昌都市中通快递企业人员信息》1份,证明张小花为该公司营业员;⑦《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中通快递达因卡店是该公司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在我局依法备案;⑧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5份、视频录像4段。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昌都市中韵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通快递达因卡店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

  案件处理结果:2023年05月09日,昌都市邮政管理局就昌都市中韵快递有限公司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8000元。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五、拉萨中顺货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行政执法机关:阿里地区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阿里地区邮政管理局经查发现拉萨中顺货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案件处理结果:2023年03月08日,阿里地区邮政管理局就拉萨中顺货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5000元,并要求当事企业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阿里邮责改〔2023〕01161号)要求,于10日内完成整改。

  


原文链接:http://xz.spb.gov.cn/xzyzglj/c100065/c100067/202311/5407e994704f4247a6cda51d94c544d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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