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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单位可以适用《市人社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否具有强制性?
答: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适用《通知》,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不具有强制性,基层快递网点拥有充分的选择权,可自愿决定是否为基层快递网点使用的快递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相关管理。
二、按照《通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是否代表基层快递网点与快递员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答:基层快递网点按照《通知》为其使用的快递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目的是分散用工风险,保障快递员在参保期间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并不作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
三、按照《通知》参加工伤保险后,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的工伤保险权利是怎样规定的?
答: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快递员就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与基层快递网点发生争议的,可参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参保期间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基层快递网点需要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吗?
答:停工留薪期间(含延长停工留薪期),基层快递网点应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未继续缴纳的,基层快递网点承担期间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责任。
五、基层快递网点没有按照《通知》为快递员参保,快递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能主张工伤保险权利吗?
答:在不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且未按《通知》规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快递员主张工伤保险权利的,人社部门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市人社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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