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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15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1997年7月3日发布以来,于2013年、2016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在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实施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在前期充分调研、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电子烟产品特点和市场发展情况,吸收国际监管经验,研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本次《实施条例》的修改,将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考虑是:

  二、修改内容及主要考虑

  (一)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方面非常关注。此次修改主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的要求,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法律依据,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二)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监管的通行做法。鉴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与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方式一致。

  (三)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将大幅度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xj.spb.gov.cn/xjyzglj/c100065/c100067/202201/07aed395305443d994fc8dcdb06bb5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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