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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不常用就可不常管?

发布日期:2025-09-16    来源: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据《中国应急管理报》7月29日报道,某化工企业丙酮蒸馏塔处的钢直梯护笼被查出存在焊接点开裂、立杆数量不足、间距过大等安全隐患。面对执法人员的质疑,该企业负责人用“偶尔检修时才用到梯子”为自己进行辩解。这无疑暴露出其在认识方面存在误区:不常使用的安全设施,无需坚持不懈地守护。这实际上是将安全设施的意义与使用频率错误挂钩,将“长期闲置”等同于“安全可靠”。

  笔者认为,安全设施的“闲置期”,恰恰是最需要警惕的“风险潜伏期”。分析来看,低频次使用的安全设施由于长期处于“待命”状态,其隐患往往更具有隐蔽性与渐进性,不可掉以轻心。以该直梯护笼为例,焊接点开裂绝非一日形成,立杆数量不足也非临时发生的变故,而是由于长期疏忽形成的系统性风险。安全设施存在问题隐患,企业若视而不见,没有及时整改,很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试想,作为安全设施的护笼如果因为存在隐患无法起到应有的安全防护作用,工人对此又没有任何防备,在8米高处一脚踏空,后果必然十分严重。

  安全设施的价值不在于使用频次,而在于“随时可用、安全可靠”。企业要摒弃侥幸心理,高度重视“小问题”,增强“主动维护”意识,将低频次使用的安全设施纳入日常巡检、定期维护和专项排查范围,按照法定要求定期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建立安全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确保安全设施随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随时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其中,“经常性”和“定期”绝非选择性义务,而是强制性义务,其核心在于主动作为而非被动响应。现实中,部分企业对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测大打折扣,本质上是对自身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的漠视。监管部门对于在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倒逼这类企业敬畏法律、敬畏生命,推动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针对低频次使用的安全设施以及生产安全高风险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应创新监管手段。比如,可以利用物联网等技术,对关键安全设施进行实时监测;建立电子档案,要求企业留存安全设施完整维修保养记录;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推动企业变“被动整改”为“主动防控”,不断提升精细化安全管理水平。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排查整治已经发现的问题隐患,更要加强事前预防,从源头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企业要树牢安全理念,主动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加强风险防控以及安全设施实时监测,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使安全隐患无所遁形。


原文链接:http://yjt.xizang.gov.cn/sylmaqfx/14291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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