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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乐县万通快递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行政执法主体:三明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3月14日,三明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三明市将乐县古镛镇东门新村东大街金禧汇一层6-7号对将乐县万通快递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右侧入口卸货区域有一处传送带滚筒与皮带咬合点区域处未设置防护罩等防护装置,左侧流水线区域有一滚轮裸露,未设置安全防护罩。
案件处理结果:将乐县万通快递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三明市邮政管理局责令将乐县万通快递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永春县裕通速递有限公司未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快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案
行政执法主体:泉州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4月16日,泉州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永春县裕通速递有限公司检查,调取监控录像回放,经随机抽查2024年4月7日22:36:35-22:43:09、4月6日23:01:44-23:03:13、4月12日00:00:11-00:01:00时段内安检机正常开机运转,在出港快件安检时无安检人员对快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案件处理结果:永春县裕通速递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快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第三十九条,泉州市邮政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法律法规依据:《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快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快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福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执法主体:厦门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3月14日,厦门市邮政管理局局执法人员赴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深青路3号2号厂房的福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抽查2024年2月28日00:03、3月1日00:01两段监控视频发现,在分拨中心一号线二次安检管控区域的分拣流水线正在分拣时,有现场工作人员在该流水线上行走、踩踏,违反《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案件处理结果:福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厦门市邮政管理局责令福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立即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未核对寄件人身份信息案
行政执法机关:南平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5月10日,南平市邮政管理局收到南平市邮政业安全中心的检查移送线索,称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在收寄单号为DPK210642759304、DPK210642759305、DPK210642759306、DPK210642759307、DPK210642759311、DPK210642760627、DPK210642760854、DPK210642761045等德邦快递时,快递面单上寄件人信息与登记在实名系统上的寄件人信息不一致。。
案件处理结果: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核对寄件人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南平市邮政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法律法规依据:《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应当要求寄件人如实、完整填写寄递详情单,核对身份信息,并逐件验视。寄递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物流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托运人、提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加强货物交运前的检查工作,防止夹带、运输毒品;对货物托运、提取的单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寄递、夹带、运输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的,或者非法寄递、托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
《福建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进入寄递渠道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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