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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安市航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行政执法主体:宁德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宁德市邮政管理局根据远程视频系统巡查发现,2024年7月25日,位于福安市城阳镇金园村惠丰路15号的福安市航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在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时落实“三停一休”措施,该场所未停止生产,且在分拣区域1名工作人员违规爬上传送带。
案件处理结果:福安市航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宁德市邮政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莆田市仲通快递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行政执法主体:莆田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7月17日,莆田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莆田市仲通快递有限公司2024年企业安全台账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4月-6月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台账中安全员林某某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案件处理结果:林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莆田市邮政管理局对责令林某某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三明市江发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要求寄件人如实、完整填写寄递详情单案
行政执法主体:三明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4月12日,三明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三明市三元区长安路21号五金机电城12栋一楼的三明市江发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检查,现场随机抽查发现单号73521244935036、73521236367854、73521226672316、73521232535235、73521230228477的5件快件未如实填写寄件人信息。
案件处理结果:三明市江发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要求寄件人如实、完整填写寄递详情单的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三明市邮政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法律法规依据:《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应当要求寄件人如实、完整填写寄递详情单,核对身份信息,并逐件验视。寄递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福建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进入寄递渠道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福建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案
行政执法主体:厦门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6月14日,厦门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赴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579--102号的福建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明丰营业部检查,现场抽查2瓶灭火器均为2A级别,不符合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最低配置标准3A。调阅当事人厦门明丰营业部2024年5月21日6时16分、6月1日5时22分两个时段的室内视频监控,显示电动三轮车在室内充电,充电区未与其他区域之间进行物理隔离;截止当日检查时间,监控视频只保存至2024年3月22日,不足90天。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案件处理结果:福建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厦门市邮政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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