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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制度改革,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电局、省林草局、省粮食局、省药监局、省邮政局、省通信管理局等16个部门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人社规〔2021〕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实施方案》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人社部陆续出台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各省主要任务是制定具体改革方案、修订评价标准。2019年11月,省人社厅召开了全省职称工作会议,对评审标准修订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问题进行了集中解读。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出台后,省人社厅会同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15个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我省改革方案。改革历时近2年时间,省人社厅作为职称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草《实施方案》,15个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信厅负责2个)主要负责起草工程系列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共16个,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2.《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方案》坚持“宏观稳定、微观灵活”的原则,全面承接国家改革任务,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创新,共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组织实施”三部分内容,具体提出了“健全层级专业设置、分领域完善评价标准、创新多元评价机制、衔接职业资格制度、贯通职业发展通道、衔接人才培养制度、优化公共服务管理”七项改革任务,同时包括重新修订印发《评价标准》。其中,《评价标准》主要依据国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及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包括“总则、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附则”四章内容。
3.《实施方案》在健全制度体系方面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在现行工程系列职称中设置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根据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结合我省行业领域发展实际,调整优化设置了自然资源工程(原国土资源工程)、生态环境工程(原环境保护工程)、林业草原工程(原森林、林业工程)、市场监督工程(原质量监督工程),根据重点行业领域发展需求增设了物流快递工程、通信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从事专业对应申报相应职称。今后,将根据各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和评价工作需求,继续增设相应评审委员会;根据产业发展需求,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专业进行动态调整。
4.《实施方案》在完善评价标准方面进行了哪些改革?
答:落实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区分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级的工程技术人员职业特点,以实绩、贡献为导向,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等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对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更加注重评价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不受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破格晋升高级职称,着力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体系。
5.《实施方案》在创新评价方式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可采取考试、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工程技术人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进行有效评价。在国家政策要求基础上,特别提出了“正高级工程师评审一般应采取专家评议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主要考虑进一步增强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与现行工程技术人才正高级职称采取相同的评价方式,保持总体平衡。
6.《实施方案》在衔接职业资格方面采取哪些措施?
答:工程技术领域实行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如:安全工程专业、通信工程专业。同时,按照我省关于建立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的相关政策规定,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对应相应层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7.《实施方案》对高技能人才晋升职称做了哪些规定?
答:落实国家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政策要求,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可按规定申报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并在《评价标准》中明确了相应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8.《评价标准》都涵盖了哪些行业领域?
答:《评价标准》共包括工业技术工程、信息技术工程、自然资源工程、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安全工程、煤炭工程、市场监督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林业草原工程、粮食工程、医药工程、物流快递工程、通信工程等16个行业领域,分别制定了不同评审条件。
9.《评价标准》在评价条件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评价条件包括“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在“申报条件”设置方面,对国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保持不变,增加了职业资格、被聘在岗、考核合格等基本要求;在“评审条件”设置方面,把国家政策性、导向性要求尽可能在评价标准中具体体现,共包括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成果三个方面内容,突出评价创新价值、能力、业绩和贡献。
10.《评价标准》在向基层倾斜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改革持续实施“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的基层高级职称管理制度,对在县以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申报“基层”高级职称,适当降低评价标准,可以用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替代项目、奖项等成果。需要说明的是:工程系列只设置了“基层”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基层”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申报晋升正高级工程师的,须先按正常评审条件取得通用的高级工程师资格,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具体政策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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