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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邮政快递业稳经济政策包(第四版)

发布日期:2023-09-15    来源: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作者:佚名   

  重庆市邮政快递业稳经济政策包(第四版)

  1. 本政策包实行动态更新,对新出台的稳经济政策适时打包公布;

  2. 为方便行业企业掌握政策信息,本政策包对现行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的政策进行归类摘录,建议对照相关政策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文进行阅读理解。

  序号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执行期限

  政策查询

  实施单位

  1

  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快递进村”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等工程,对快递企业在乡镇、村设立网点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重庆市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2〕72号)

  长期

  12345、023-62662970、

  023-86799365023-89133113

  市商务委、市邮政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

  2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2366

  重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2366

  重庆市税务局

  4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暂无

  12366

  重庆市税务局

  5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12366

  重庆市税务局

  6

  对受疫情影响,存在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暂无

  12366

  重庆市税务局

  7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暂无

  12366

  重庆市税务局

  8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市人力社保局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13号)

  至2024年12月31日

  12333

  市人力社保局

  9

  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至12%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不低于1%,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暂缓缴存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在同一期间内,不得同时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2〕3号)

  长期

  12329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0

  对吸纳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额(不含个人应缴部分)给予社保补贴。

  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长期

  12333

  市人力社保局

  11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等4部委《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公告2019年第10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至2025年12月31日

  12366

  重庆市税务局

  12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至2023年12月31日

  12366

  重庆市税务局

  13

  构建“中央—市级—区县”三级联动的风险分担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融资再担保业务,市级财政按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按市级再担保代偿责任的40%给予风险补偿;对暂未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按代偿责任的65%给予风险补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渝财规〔2021〕3号)

  暂无

  12345、023-67575209 

  市财政局

  14

  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提供最高额度分别为2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LPR减去150BP以下部分利息由个人和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3%—4%贴息。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

  长期

  12345、023-67575209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15

  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扩大业务规模突出、政策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按绩效评价结果分档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力争全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超过250亿元。对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分档给予1%—1.3%担保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今年新发生的政策性农担业务、小微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平均不超过0.8%。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财规〔2023〕1号)

  至2023年12月31日

  12345、023-67575209 

  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16

  实施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1.3%的担保费补贴,展期业务一并纳入奖补范畴。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对首贷业务、低费率业务、支小支农占比较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2‰—6‰的绩效奖补。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号)

  至2023年12月31日

  12345、023-67575260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17

  实施低费率应急转贷周转金帮扶政策,为符合条件、还款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双百”中的大型民营企业,提供最高额度8000万元、日费率0.1‰、最长15个工作日的应急周转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免收应急转贷周转金使用费。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1号)。

  长期

  12345、023-67470679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18

  提供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推动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扩面增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73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92号)

  长期

  12345、023-67513720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19

  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市级层面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尽快重塑企业信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市信用中心

  12345、023-88660866

  市信用中心

  20

  实施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暂无

  12329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1

  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指导银行、支付机构落实落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降费政策,全面落地执行涵盖银行账户服务、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措施。

  人民银行等4部门《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年

  12363

  人行重庆营管部

  22

  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支持集群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长期

  12345、023-67236219

  市市场监管局

  23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至2023年12月31日

  12345、023-67575492

  市发展改革委

  24

  自2022年5月1日起,通过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长期

  12345、023-67575492

  市发展改革委

  25

  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长期

  12345、023-67575492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26

  严格落实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政策等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取消港口建设费。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暂无

  12345、023-89189713(高速公路)、023-63775170(海事)

  市交通局、重庆海事局

  27

  畅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科学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配送车辆禁止、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对城市配送车辆依照规定发放通行证,便利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提升城市配送效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

  暂无

  12345、023-63753397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28

  对开行重庆枢纽港至上海港(包括经南京港、太仓港中转至上海港),且集装箱整体运输时间控制在规定时间内的直达班轮公司,按每航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至2023年12月31日

  12345、023-63151965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29

  对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至2023年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至2023年12月31日

  12345、023-63151965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30

  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采购合规冷藏车,按不超过4万元/台奖励。支持对已有冷藏车进行信息化改造,按不超过0.2万元/台奖励。支持冷链物流节点信息化改造,根据节点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制定冷链物流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根据标准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冷链物流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至2023年12月31日

  12345、023-63151965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31

  支持物流主体培育。对在渝设立总部、网络货运平台的全球物流企业10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以及在渝设立分拨中心的市场主体,根据年度结算量,按100万—500万元/户给予年度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至2023年12月31日

  12345、023-63151965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32

  重庆物流企业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100强的,按5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物流50强、重庆物流50强的,根据名次排位按5万—1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5A级物流企业的,按50万元/户奖励。对入选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园区运营主体,分别按30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至2023年12月31日

  12345、023—63151965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33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暂无

  12345

  12366

  重庆市税务局

  34

  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条),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1〕4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渝发改工业〔2020〕1091号),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二手车减征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023-62662701、12366

  重庆市税务局

  35

  从2023年第三季度起到2024年年末,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丰富“再贷款+”“再贴现+”产品体系,增加支小再贷款帮扶贷、支农再贷款乡村振兴贷投放,加大中小微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精准有力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金融更好支持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银发〔2023〕15号)

  至2024年12月31日

  12363

  人行重庆营管部

  36

  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重要作用,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和指导作用,推动企业和居民信贷成本稳中有降。

  人行重庆营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精准有力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金融更好支持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银发〔2023〕15号)

  长期

  12363

  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37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政府采购中的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政府采购工程预留比例继续按40%以上执行至2023年底。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继续按10%—20%执行。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继续按4%—6%执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6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力提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财预〔2023〕3号)

  政府采购工程预留比例按40%以上执行至2023年底,其他措施长期执行

  12345

  023—67575131

  市财政局

  38

  开展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每年评选3个区县作为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财政给予每个示范区2500万—45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融担降费奖补等,切实引导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实施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及开展2022年示范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2〕10号)

  暂无

  12345、023—67575272

  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39

  鼓励金融机构增强创新活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对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法人总部、功能总部、区域总部和市级机构给予奖励。

  市财政局、原市金融办《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9〕183号)

  暂无

  12345、023—67575207

  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40

  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照基础层、创新层分档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按照“与中介机构签署IPO协议、纳入重庆证监局辅导备案、IPO材料获受理、成功上市(过会)”分阶段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0号)

  至2025年12月31日

  12345、023—67575207

  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41

  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首次开展股权融资的,按融资净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已上市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进行再融资的,按融资净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开展并购交易的上市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0号)

  至2025年12月31日

  12345、023—67575207 

  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42

  开展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专项行动,推出“金融帮扶贷”产品,加大信用贷、无还本续贷产品创新。持续开展“贷动小生意、服务大民生”“金融活水润百业”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深化“1+5+N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续贷中心和金融服务港湾”建设,推出民营企业金融顾问服务,开展网格化融资对接走访。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扩大“扫码申贷”覆盖面,大力推广“信易贷·渝惠融”微信小程序及APP线上申贷,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率。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精准有力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金融更好支持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银发〔2023〕15号)

  长期

  12363、12378、023-88660866

  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43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开发专属信用担保类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担保费率低于0.5%的,给予绩效奖励。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至2023年12月31日

  12345、023—67575209

  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44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经纳税人申请,可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存在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暂无

  12366

  重庆市税务局

  45

  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许可便利化水平。依托“渝快办”平台推行网上受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运用预约办、邮寄办等多种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提供便利。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掌上办”移动端建设,实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全程“无纸化”,并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寄递服务,实现全程“零接触”办理。

  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长期

  12345、023—67236219

  市市场监管局

  46

  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

  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长期

  12345、023—67236219

  市市场监管局

  47

  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及时梳理本区县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对每个重点企业配备1名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鼓励各区县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57号)

  暂无

  渝府办发〔2023〕57号

  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

  48

  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适应数字重庆、“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等产业发展需要,动态更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重点群体、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全面推动“智能+技能”数字技能人才培养试验区建设。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57号)

  至2023年12月31日

  渝府办发〔2023〕57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49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未减少或减少率不高于2022年度全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减少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对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57号)

  至2023年12月31日

  渝府办发〔2023〕57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50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57号)

  至2023年12月31日

  渝府办发〔2023〕57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51

  实施2023年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募集不少于7万个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每人每月1300元的见习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补贴可提高至每人每月1500元,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见习基地。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57号)

  至2023年12月31日

  渝府办发〔2023〕57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团市委

  52

  支持冷链流通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交易市场、集散分拨中心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相关冷链物流示范项目建设,按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支持通道冷链运输,对通过西部陆海新通道运输的冷藏集装箱,按普通集装箱奖励标准上浮5—10个百分点进行奖励。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49号)

  本政策自2023年6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与市级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渝府办发〔2023〕49号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商务委

  53

  加大考核激励表彰力度。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佳园区,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粮油、肉蛋奶、果蔬、休闲食品、预制菜、火锅食材、中药材等7大产业领域十佳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出台升规入统、快递物流等方面支持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49号)

  本政策自2023年6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与市级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渝府办发〔2023〕49号

  市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委

  54

  强化产业链精准招商。以“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为重点,完善产业链图谱和招商地图,构建目标企业库,明确招商工作目标。以高端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瞄准世界 500强、中国 500 强、行业前 10 强、“专精特新”等企业,开展链主型龙头企业招商,引进标志性引领性项目。依托链主型企业开展强链补链延链招商,打造完善的产业生态。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开展优势特色农业和现代服务业招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强化招商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65 号)

  

  渝府办发〔2023〕65 号

  市经济信息委、市招商投资局

  55

  实施场景靶向招商。依托数字重庆、智能制造、无人驾驶等特色场景,着力引进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化等项目,不断扩大场景优势。收集发布场景研发应用清单,策划重大项目,滚动发布投资机会清单,推进场景招商,积极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项目,打造生产生活生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强化招商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65 号)

  

  渝府办发〔2023〕65 号

  市招商投资局

  56

  支持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优势特色农业等重大招商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专项奖励、新产品开发补贴、贷款贴息等合计最高 2000 万元支持。对世界 500强、中国 500 强、民营 500 强、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渝落户或设立总部,给予其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强化招商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65 号)

  

  渝府办发〔2023〕65 号

  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

  57

  支持引进外资类项目。对在我市设立的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 1000 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或超过 3000 万美元的制造业新项目,以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美元)为基数,分别按不低于 2%(人民币)、4%(人民币)的额度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鼓励存量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加大以人民币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支持增资项目与新项目实际使用外资享受同等奖补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强化招商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65 号)

  

  渝府办发〔2023〕65 号

  市商务委

  58

  支持项目做大做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符合条件的,给予投资方最高 2000 万元/年的研发支持。对推进智能化、绿色化改造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0 万元、500万元支持。对实施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 2000 万元支持。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给予最高 500万元支持。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 800 万元支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强化招商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65 号)

  

  渝府办发〔2023〕65 号

  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督局

  59

  加强招商项目管理。建立市级重大招商项目库,统筹管理推进投资额在 20 亿元以上的重大招商项目。完善招商项目“首报首谈”机制,规范招商引资秩序。完善招商项目可行性研判机制,避免盲目投资。完善项目流转机制,鼓励根据产业规划定位促进项目跨区域有序流转。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强化招商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65 号)

  

  渝府办发〔2023〕65 号

  市招商投资局

  60

  强化要素保障。对引进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项目,由市级优先保障用地;经招商投资部门确认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级统筹保障。支持企业灵活选取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新型供应方式取得用地,降低用地成本。鼓励区县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落户、住房、子女就学、医疗等方面予以保障支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强化招商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65 号)

  

  渝府办发〔2023〕65 号

  各区县政

  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61

  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优化企业开办、用地预审,实现营业执照、税务、社保等事项“一次办结”。加强招商引资领域诚信建设,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鼓励区县建立招商项目联合服务机制,提升招商项目服务水平。以数字化赋能招商,强化招商项目数字化、可视化、全流程管理服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强化招商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65 号)

  

  渝府办发〔2023〕65 号

  各区县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招商投资局

  

  注:参考依据:1.《重庆市稳经济政策包(第四版)》,https://www.cq.gov.cn/zt/wjjzcb/index.html。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57号),https://www.cq.gov.cn/zwgk/zfxxgkml/szfwj/xzgfxwj/szfbgt/202308/t20230801_12202749.html。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49号),https://www.cq.gov.cn/zwgk/zfxxgkml/szfwj/xzgfxwj/szfbgt/202306/t20230614_12064437.html。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强化招商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65 号)

  5.《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https://www.cq.gov.cn/ykbzt/yhyshj/zcjj/zz/202206/t20220623_10850691.html。

  


原文链接:http://cq.spb.gov.cn/cqsyzglj/c100065/c100066/202309/2bbf374d38c9460f82d94b51fa20e4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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