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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09    来源: 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作者:佚名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关系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党和国家对此一贯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和进行毒品管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加强禁毒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毒品问题全球化趋势加剧,我国的禁毒工作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境外毒品渗透严重,国内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不断增加,因吸毒感染艾滋病病毒及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诱发治安和刑事案件的问题不断发生。这些都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危害着社会治安秩序。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根据当前禁毒工作实际需要,总结多年来禁毒工作实践经验制定的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法律。禁毒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方针、体制

  禁毒工作涉及面广,社会性强,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和执法,又需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为了开创全民禁毒战争的新局面,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并规定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以及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为了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禁毒法规定,国家设立禁毒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禁毒工作的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充分调动全社会的资源,进一步做好禁毒工作。

  2、对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做出了规定

  毒品易沾难戒,动员全社会加强对毒品危害性的宣传教育,严格落实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防止公民特别是青少年沾染毒品,具有重要意义。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禁毒法还具体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面向社会以及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的义务,学校对学生,父母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禁毒教育义务作出了规定。

  3、全面规定了毒品管制措施

  禁毒法在对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规定以及多年来实践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毒品管制做了全面规定。禁毒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为了及时发现毒品违法犯罪,加大打击的力度,禁毒法还对公安机关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应当依法收缴及处理毒品及毒品违法犯罪涉及的财产,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监测,以及建立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有关部门加强毒品管制执法力度,提高预防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4、根据吸毒成瘾的不同情况规定了有针对性的戒毒措施

  根据现行禁毒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一律实行强制戒毒;经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决定劳动教养,在劳动教养中进行戒毒。这种与社会隔离的戒毒方法虽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地阻止吸毒成瘾人员接触毒品,在短期内消除生理依赖,但不利于戒毒人员巩固戒毒效果,顺利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为了加强对戒毒人员的管理和帮教,提高戒毒的成效,禁毒法针对吸毒成瘾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国家鼓励吸毒人员自愿到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与吸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对于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等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同时,禁毒法还对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的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等作出了规定。

  5、规定了统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现行的强制性戒毒措施包括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两种。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将完整的戒毒过程分为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实施和管理的两个阶段,不利于戒毒资源的统筹配置和合理使用;现行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强制戒毒,基本上达不到戒除毒瘾的效果,对大多数复吸人员,仍要进行三年左右的劳教戒毒。从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考虑,禁毒法将现行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并对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条件、决定程序、期限、场所管理、执业医师配备等重要问题作了规定。同时,考虑到这项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确定具体方案,有步骤地推行,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6、对禁毒国际合作做出了规定

  为了加强禁毒国际合作,根据多年禁毒国际合作的实践,禁毒法对禁毒国际合作的原则、内容和工作机制,以及支持有关国家实施禁毒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分享在境外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合作查获的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和财物等问题作了规定。

  贯彻和实施禁毒法,建设健康、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禁毒法的重要意义,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戒毒工作,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恢复身心健康,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在萎缩毒品需求的同时,要按照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毒品管制,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遏制毒品的蔓延,最终消除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有关方面还应按照禁毒法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都了解禁毒法的内容,遵守禁毒法的有关规定,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公民,在自觉抵制毒品的同时,勇于同各种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全社会要动员起来,认真贯彻执行好禁毒法,为创造洁净无毒的社会环境,建设健康、稳定、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系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 黄永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http://zw.cmspro.spb.gov.cn:8888/xzyzglj/c100065/c100066/202306/18b41a8d9a364a7f95e8ca43b44051d6.shtml

  


原文链接:http://xz.spb.gov.cn/xzyzglj/c100065/c100067/202306/befec81ae9c24a4a850e2329b412818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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