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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邮政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执法案例(2023年2号)

发布日期:2023-06-12    来源: 贵州省邮政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一、案件名称

  某市邮政管理局就A快递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包装操作培训进行行政处罚案。

  二、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到A快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A快递有限公司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包装操作培训,其行为已涉嫌违反《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经立案调查,市邮政管理局就A快递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包装操作培训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调查与处理

  2022年5月,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A快递有限公司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包装操作培训。对此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总经理做了询问笔录,对相关情况予以查实确认。上述事实有检查表、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为证。依据《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市邮政管理局对A快递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6000元。

  四、法律分析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制度,加强包装操作知识技能培训。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包装操作培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案中,A快递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包装操作培训,违反了《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依据《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典型意义

  各寄递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包装操作规范培训,把绿色生态环保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贯彻落实《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要求。

  


原文链接:http://gz.spb.gov.cn/gzsyzglj/c100065/c100066/202306/5b27326e23d1471d9d57b67173577e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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