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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解读

发布日期:2023-06-04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

  《行政处罚法》赋予了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的裁量依据,为贯彻《行政处罚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泛征求了自治区药监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法律顾问、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及局机关各处、室、局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则》。

  二、目的意义及下一步举措

  《规则》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区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解决了首违不罚规定不具体、基层不宜操作、随意性大等实际问题,是我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活动中推进依法治疆专项整治的一项具体举措。下一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将制定《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免于处罚制度清单》,进一步加大包容审慎监管力度、激发市场活力,让执法既有“力度”还有“温度”。

  三、主要内容

  《规则》采取“条文+清单”的结构框架,对立法目的、定义、原则、适用、处理程序、归档以及动态调整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规定。清单的确定秉持审慎和严谨的态度,最终确定涉及“市场准入、广告、价格”等8个类别16个具体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对“首违不罚”明确其要义。“不罚”并不等于放任不管,教育告诫、督促整改依然在进行。而且,得以豁免处罚的只是“首违”,如不知悔改明知故犯,违法性质就会变得恶劣,后续将从严处罚。

  (二)执法应公平公正。“首违不罚”的情形并不包括触犯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首违不罚”与严格执法并不冲突,该“零容忍”的违法行为依然要严格监管、严厉处罚、严肃问责。

  (三)“首违不罚”更加契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原则。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对于不带有主观恶性、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批评教育足以达到警示目的,如此公正执法才能让人更加信仰法律。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xj.spb.gov.cn/xjyzglj/c100065/c100067/202306/b54594df36f4430fa1b184a084ff69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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