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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物流快递工程系列全省高级及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5    来源: 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   作者:佚名   

  各市(地)邮政管理局、省邮政业安全中心、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7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度全省物流快递工程专业高级及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

  材料申报时间:视疫情按照人社厅统一要求另行通知。

  材料报送地点: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16号)。

  联系人:于福大,联系电话: 87979909

  二、评审标准及要求

  1.评审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省人社厅官网"职称评审”专栏查阅评价标准。可参阅网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www.hl.lss.gov.cn)-职称评审专题;参考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21〕5号)中的《黑龙江省工程系列物流快递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执行。

  2.评审专业

  设备工程、网路工程、信息工程等专业(详见评审标准)。

  3.申报要求

  (1)申报人员计算任职资格、聘任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通过人员任职资格从2022年9月1日算起。

  (2)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按省人社厅下发的黑人社函〔2015〕105号文件规定执行。

  (3)评审工作通过新版职称服务平台组织实施,个人申报、审核推荐、信息录入、结果查询、制发文件、颁发证书等均须通过"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进行操作,网址:http://hljzc.renshenet.org.cn/,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451-87097652、87097653。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信息,将直接上传到人社部职称查询系统,未通过平台评定的职称资格信息不予备案。

  (4)严格执行申报人员诚信守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业绩成果及相关佐证材料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已经取得资格的予以撤销,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三、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注明主副表。     

  2.在"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打印的《个人信息确认表》(本人签字、工作单位盖章确认)。

  3.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被聘在岗1年以上的最后一次岗位变动工资审批表和本年度工资晋升审批表,企业工作人员须提供被聘在岗1年以上并申报时有效的劳动合同。

  4.现任职资格证书。

  5.对2002年(毕业时间)起已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可通过"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自动获取学信网学历学位信息,无需提供证书原件(由单位负责核对);对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仍须提供证书原件或学历认证报告。

  6.《黑龙江省工程系列物流快递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中规定的任现职以来有效的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7.同级改职、流动人员须提供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流动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改职人员要在评审表首页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流动人员在评审表首页右上方注明"流动”字样。

  8.申报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评审表》原件,申报中级职称人员需提供首次聘任助级岗位《工资审批表》,博士研究生毕业人员除外。

  9.高技能人才申报相应职称需填写《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表》,一式两份。

  上述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须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并加盖公章,否则无效。《评审表》和各项审查表、名册中的内容要填写清晰、准确、无漏项。

  四、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发改价格〔2022〕457号),高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300元/人,中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200元/人。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黑人社发〔2022〕17号文件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

  1.物流快递工程专业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目录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拟评审人员名册

  3.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

  4.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表

  

  

  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

  

  附件1-4

  


原文链接:http://hl.spb.gov.cn/hljsyzglj/c100057/c100058/202209/fceab13d25ab4ddbbe2e0762494fdcf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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