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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温劳动保护的重要提示函

发布日期:2025-08-11    来源:    作者:佚名   

各省辖市快递行业党委、全省快递企业省总部:

  目前我省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切实维护广大快递员的劳动安全健康权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各快递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详细的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习,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同时,将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事项,纳入与快递员的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严格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各快递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应按照河南省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四、加强职业健康保障工作

  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职工。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省辖市快递行业党委要加大对本地快递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快递员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支付、女劳动者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情况,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中共河南省快递行业委员会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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