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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递行业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举报工作机制

发布日期:2024-11-23    来源: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泄露国家秘密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工作提醒:如在工作中发现寄递中涉及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可疑线索,请及时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或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并协助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共筑全省寄递渠道维护国家安全钢铁长城!

  

  关注国家安全部官方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qh.spb.gov.cn/qhsyzglj/c100057/c100058/202411/8d5690fbd9544fdd889fa772eb3500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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