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通讯邮递调研网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执行期限 | 政策查询 | 实施单位 |
1 |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 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6 | 吉林省税务局 |
2 |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 暂无 | 12366 | 吉林省税务局 |
对符合条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流通企业,一次性退还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和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8号) | 暂无 | 12366 | 吉林省税务局 | ||
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5号) | 暂无 | 12366 | 吉林省税务局 | ||
3 |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12366 | 吉林省税务局 |
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50%顶格执行。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5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按50%幅度减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2〕13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12366 | 吉林省税务局 |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21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12366 | 吉林省税务局 | ||
4 |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6 | 吉林省税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5号) |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6 | 吉林省税务局 | ||
5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15%,抵减应纳税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6 | 吉林省税务局 |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5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6 | 吉林省税务局 | ||
6 |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6 | 吉林省税务局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12366 | 吉林省税务局 |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5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12366 | 吉林省税务局 | ||
7 |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 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6 | 吉林省税务局 |
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此项政策。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22〕2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6 | 吉林省税务局 | ||
8 |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暂无 | 12366 | 吉林省税务局 |
9 | 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 2022年,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1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6 | 吉林省税务局 |
10 | 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 至2022年底 | 1233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22〕23号) | 至2023年底 | 1233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以及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困难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从2022年7月起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82号) | 至2022年底 | 1233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保险费缓缴参照企业办法执行。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21号) | 至2023年底 | 1233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11 | 一次性扩岗补助 |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 至2022年底 | 1233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企业招用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标准为每人1500元。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82号) | 至2022年年底 | 1233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12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22〕23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3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60%以上。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1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3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21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3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13 |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 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 |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3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对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22〕23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0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3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5个行业企业和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疫情期间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82号) |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1233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2022年在辖区内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区),其域内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可在2022年底前,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21号) | 至2022年底 | 1233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14 | 技能提升补贴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22〕23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3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企业参保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0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3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15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鼓励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1号) | 暂无 | 12333 |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6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 延续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执行1%的缴费比例。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1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0号) | 至2023年4月30日 | 1233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4号) | 至2023年4月30日 | 1233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基准费率分别对应调整为《吉林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吉人社联〔2021〕68号)“吉林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费率表”中规定的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在此基础上,一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同步下调50%。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4号) | 至2023年4月30日 | 12333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17 | 保通保畅 | 畅通便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发放,严格落实货运车辆“即采即走即追”制度,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 | 暂无 |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4/11/content_5684533.htm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建立货运司乘人员“白名单”管理机制,在货运司乘人员“白名单”基础上建立健康码申诉绿色通道。 | 《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货运车辆司乘人员“白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2〕120号) | 暂无 | http://jtyst.jl.gov.cn/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
保障交通运输“快速通道”畅通。开通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米袋子”“菜篮子”生活物资和经济运行“全产业链”生产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优化查验流程,确保畅通高效。 | 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助力复工复产十五项措施》的通知 (吉公通字〔2022〕16号) | 暂无 | http://gat.jl.gov.cn/zwgk/wjfb/202206/t20220607_8469831.html | 吉林省公安厅 | ||
加强协调对接,畅通我省与周边省(区、市)的货物运输,突出解决复工复产企业防疫物资、原材料和产品运输堵点问题,通过为企业发放车辆通行证、人员出入证等方式,为复工复产企业开辟交通运输绿色通道,保证企业供应链稳定和销售链畅通。对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参与防疫的道路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城市公交企业、客运站和服务区等,省级财政给予补助支持。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恢复经济发展秩序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9号 ) | 暂无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4/t20220420_8435364.html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 | ||
严格落实运输疫情防控所需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三不一优先”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保障物资运输车辆优先便利通行。用好用足通行证制度,精准摸排通行证实际需求,分行业分领域向收发货单位归口发放,确保应发尽发,保障重点物资运输。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2〕9号) | 暂无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5/t20220528_8461269.html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 | ||
18 | 防疫消杀补贴 | 对批零住餐企业及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的线上平台企业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补贴支持;对机场、口岸和冷链相关企业人员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补贴支持。对物业服务企业、批零住餐企业及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的线上平台企业,用于商品及包装、环境和运输工具防疫消杀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 | 暂无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4/t20220403_8428080.html | 吉林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 |
19 | 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 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2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2〕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5号) | 6个月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5/t20220528_8461269.html | 吉林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 |
20 | 降低用水用电用气成本 | 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指导市县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给予补贴。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2〕9号) | 6个月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5/t20220528_8461269.html |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 |
21 | 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 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争取中央财政资金,聚焦“一个上行”和“三个下沉”,重点支持优化县城商业网点设施布局、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展县域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促进县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立完善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8号) | 暂无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4/t20220411_8431977.html | 吉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 |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和县域消费渠道,基本实现“县有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的发展目标,不断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发〔2022〕9号) | 暂无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5/t20220528_8461269.html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 | ||
22 | 加强物流枢纽设施建设 | 重点支持符合条件枢纽城市申建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承载城市,谋划申报综合货运枢纽示范城市。支持长春市申报国家生产性服务业物流枢纽。申建四平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推动冷链物流项目建设。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发〔2022〕9号) | 暂无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5/t20220528_8461269.html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
23 | 畅通进出境快递物流渠道 | 畅通对外开放通道。支持中欧班列稳定运行,推进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稳步扩大运量。支持开通至欧洲、日韩等国际货运航线,推进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恢复运行,加快建设卡车航班、铁海联运等运输通道。引导快递企业开展国际业务,畅通进出境快递物流渠道。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8号) | 暂无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4/t20220411_8431977.html |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外办、长春海关、省邮政管理局 |
24 | 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 | 有效激活农村消费。引导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和现代服务企业等向农村延伸,推动品牌消费、品质消费进农村。加强县域乡镇商贸设施和到村物流站点建设,进一步盘活供销合作系统资源,引导社会资源广泛参与,不断完善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线上线下流通渠道。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5号) | 暂无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4/t20220430_8441127.html | 吉林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供销社、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等 |
25 | 强化用地用房保障 | 强化用地用房保障。加大土地、房屋节约集约和复合利用力度,鼓励经营困难的百货店、老旧厂区等依法依规改造为新型消费载体。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为快递物流企业提供土地。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5号) | 暂无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4/t20220430_8441127.html |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6 | 工会经费返还 | 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回拨。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 | 暂无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4/t20220403_8428080.html | 吉林省总工会 |
27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 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 暂无 |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5/31/content_5693159.htm | 吉林省财政厅 |
将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价格扣除比例提升至10%-20%。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将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0%,增加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发〔2022〕9号) | 暂无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5/t20220528_8461269.html | 吉林省财政厅 | ||
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办法》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 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478号) | 暂无 | http://xxgk.jl.gov.cn/zcbm/fgw_98017/xxgkmlqy/202206/t20220616_8479512.html | 吉林省财政厅 | ||
28 | 中小企业纾困资金 | 各有关部门统筹分管专项资金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对本领域疫情后复工复产迅速、拉动贡献较大、促进产业链畅通的中小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政府结合实际,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1号) | 暂无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4/t20220425_8438503.html | 吉林省各有关资金主管部门 |
29 | 金融支持 | 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道路货运物流行业“两企两个”群体,包括中小微物流配送和快递企业。中小微快递企业应当具有邮政快递管理部门核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含分支机构)。专项再贷款额度为1000亿元,利率1.75%,期限1年,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1年,展期利率不变。 | 中国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设立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120号)、《关于用好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的补充通知》 | 至2022年末 | 12363 |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交通运输厅等 |
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指导银行、支付机构落实落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降费政策,全面落地执行涵盖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刷卡、支付账户服务等方面措施。 |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 票据业务降费措施长期执行,其余降费措施执行期限为3年 | 12363 |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 ||
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引导其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扩大支小再贷款支持范围,允许符合评级条件法人银行机构以信用方式申请再贷款资金,优惠政策持续到2022年底,力争全年发放再贷款500亿元、办理再贴现200亿元。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2〕9号) | 至2022年底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4/t20220403_8428080.html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 | ||
运用现有专项资金,对零售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 | 暂无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4/t20220403_8428080.html |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 ||
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30%,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2〕9号) | 暂无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5/t20220528_8461269.html |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等 | ||
增加100亿元支持复工复产支小再贷款额度,加大对涉农领域备耕春耕、畜禽养殖业、民营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给予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倾斜支持。增加100亿元支持复工复产再贴现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票据融资,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三农”、服务业、制造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恢复经济发展秩序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9号) | 暂无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4/t20220420_8435364.html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 | ||
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发〔2022〕9号) | 至2022年底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5/t20220528_8461269.html | 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 ||
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发〔2022〕9号) | 暂无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5/t20220528_8461269.html |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 | ||
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力争2022年全年再贷款投放量不低于300亿元,办理再贴现不低于150亿元。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1号) | 暂无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4/t20220425_8438503.html |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 ||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开设融资绿色通道,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1号) | 暂无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4/t20220425_8438503.html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 ||
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等服务业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适度延长贷款期限,增加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切实满足贷款主体融资需求,帮助企业渡过恢复生产经营暂时性难关。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5号) | 暂无 |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4/t20220430_8441127.html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 | ||
降低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免收个体工商户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单笔10万元以下对公跨行转账业务实行不高于9折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和本票、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21号) | 暂无 | 12363 |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通讯邮递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通讯邮递调研网 txyd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010-56019687 15311248146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205室
联系邮箱:txyddywang@tom.com 客服QQ:87110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