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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邮政业第二批安全生产暨寄递安全三项制度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7-31    来源: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作者:佚名   

  案例一:珠海市圆顺通速递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实名信息案(圆通)

  基本案情:2024年4月,根据有关问题线索,珠海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珠海市圆顺通速递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企业在收寄有关快件时,存在未按规定报送实名信息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报送实名信息的行为。

  处罚结果:珠海市邮政管理局根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责令珠海市圆顺通速递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6000元,对相关责任人李某、杨某各处罚款1000元。

  

  

  案例二:肇庆市高要区明韵物流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韵达)

  基本案情:2024年5月,肇庆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肇庆市高要区明韵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安检设备存在安检图像不清晰、重点区域视频监控记录保存不足90天、传送带安全标语不齐全、部分自救呼吸器和灭火器过期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肇庆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肇庆市高要区明韵物流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三:深圳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对寄递物品进行开封验视(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案(京东)

  基本案情:2024年5月,根据有关线索,深圳市邮政管理局发现深圳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在揽收相关快件时未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导致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未依照规定对寄递物品进行开封验视(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深圳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停业整顿3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陆河诚信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对寄递物品进行开封验视(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案(中通)

  基本案情:2024年6月,根据有关线索,汕尾市邮政管理局发现陆河诚信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揽收相关快件时未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导致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未依照规定对寄递物品进行开封验视(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汕尾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停业整顿3日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gd.spb.gov.cn/gdsyzglj/c100057/c100058/202407/94d1859f11f942bfa18c411cc23d05c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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