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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网点加盟、受让经营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24-06-29    来源: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规范快递经营秩序,维护广大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快递网点加盟、受让经营风险作出如下提示:

      一、防范快递加盟经营风险。经营快递业务必须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只有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末端网点,并取得分支机构名录或末端网点备案回执。未取得合法资质或在未经许可的地域、范围开展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属于非法经营快递业务。投资者在加盟经营快递业务、受让经营快递网点前,应对被加盟快递企业的合法性进行核实,对自身是否能够取得合法资质进行核实。违法加盟不受相关法律保护,极易产生法律风险。

      二、全面了解网点经营状况。快递网点经营状况与地域环境、人口密度、消费习惯、场地租金、运输成本、人员费用、快递派费、揽件提成、经营能力等诸多因素相关。个别转让网点可能存在经营不良情况,采取制造虚假数据、夸大经营收益等手段,意图高价转让网点,转嫁经营风险。投资者在加盟经营快递业务、受让经营快递网点前,要事先多方面了解其经营状况和风险,充分评估经营收益情况。确定要加盟、受让的,应与其上级企业规范签订加盟合同,以保障自身权益。

      三、履行网点变更备案手续。快递网点(包括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均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快递末端网点名称、类型、经营范围、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快递末端网点应协调开办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在1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履行备案变更手续,取得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回执。快递末端网点未经变更备案、私自转让,不受法律保护。

      四、落实统一管理主体责任。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要依法依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统一管理责任,加强对自身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的管理,确保快递网点合规经营、规范服务。坚持“谁设立、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对快递网点变更尤其是私自转让的约束力度,保障基层网点稳定运营。

  


原文链接:http://ln.spb.gov.cn/lnsyzglj/c100057/c100058/202406/950ecc259d17468c91843ab536b74f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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