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通讯邮递调研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监督 > 正文

委托执法协议书

发布日期:2023-03-31    来源: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作者:佚名   

  委托单位: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   广东省邮政业安全中心         

  

  为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委托广东省邮政业安全中心 按下列要求行使部分邮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书面委托依法成立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相关工作。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依法成立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邮政行政处罚相关工作。”

  二、委托事项

  委托单位将下列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

  (一)行政检查。依照现行涉及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检查。

  (二)制止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涉及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依照现行涉及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拟处以R警告、R罚款/R较大数额以下罚款、R没收违法所得、R没收非法财物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三、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本协议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进入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涉嫌违法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3.询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4.在证据可能灭失、损毁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受委托单位负责人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提前解除执法委托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确保参与委托执法的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建立执法人员信息档案,并及时将受委托的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报委托单位备案。在开展行政执法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向行政相对人明示受委托单位委托进行执法;

  3.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依据《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按程序实施委托执法,按照《广东省邮政管理系统委托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报告、报备、报批和报送工作;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5.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行政检查等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而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8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委托的,在委托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签订委托书。在委托期限内,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提前解除执法委托。

  六、其他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壹份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原文链接:http://gd.spb.gov.cn/gdsyzglj/c100057/c100058/202303/38d8ab74d3b44d4bbbce894a8bb924ed.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通讯邮递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通讯邮递调研网 txyddy.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4049160号-6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010-56019687 15311248146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205室

联系邮箱:txyddywang@tom.com 客服QQ:871104617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